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
編輯:2021-11-09 15:35:33
按照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9〕13號)的規定,現將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(含本數)免征增值稅政策若干征管問題公告如下:
一、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,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(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,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,下同)的,免征增值稅。
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,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,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,其銷售貨物、勞務、服務、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。
二、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,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。
《增值稅納稅申報表(小規模納稅人適用)》中的“免稅銷售額”相關欄次,填寫差額后的銷售額。
三、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,一經選擇,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。
四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,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,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,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,免征增值稅。
五、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(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)或者連續4個季度(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)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,在2019年12月31日前,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。
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其他事宜,按照《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》(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)、《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(免)稅問題的公告》(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0號)的相關規定執行。
六、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,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,當期無需預繳稅款。本公告下發前已預繳稅款的,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。
七、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,應按其納稅期、本公告第六條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;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,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征免增值稅。
八、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,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,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,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。
九、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份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(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,2019年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),但當期因代開普通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,可以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。
十、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,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、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、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。
已經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,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,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發票;已經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,可以繼續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,并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。
十一、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?!抖悇湛偩株P于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》(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)第三條第二項和第六條第四項、《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》(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)第三條、《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》(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)第二條和《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》(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號)同時廢止。
特此公告。
稅務總局
2019年1月1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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